
本文以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两个超级圈”为切入点,以算法利维坦与数字怪物的博弈为问题情境,运用现代化的司法概念计算公式和数据开放以及智慧法院四大集成平台的运行机制。基于人工智能赋能法官个体、通过大数据分析自动识别和推送类似案件、法庭审判场景开放可见、跨域信息共享的网络查控系统、司法行政目标管理和指标评价等现象的深入分析,阐明了数据和算法在贯彻审判独立、正当程序、司法公开、办案昂利等现代法律原则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各种潜在风险。根据事实人机统一、标准不同,特别强调法律技术方法不同组合及其优化的重要性。一、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和数字化 (一)现代化目标和法律社会的普遍性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提案。自2021年11月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历史主要成就和经验的决议》以来,“中国式现代化已成为社会的主旋律。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世界现代化运动的共性和不同国家现代化成就的个性进行深入剖析和冷静分析,进而探索有助于实现普遍目标但具有地方特色的等效或替代方案。总的来说,世界上举世瞩目的现代化运动有六个主要组成部分:(一)机器及其操作技术的发展和物质现代化(马克思的提议); 。 。 (4)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所体现的个人自由的增加(梅因的提议); 。 (六)主体意识和自律的提升(康德的提议)。这些因素反映了现代化的普遍特征,但它们是在不同的历史进程中逐步表现出来的,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君主专制制度与自由放任的市场、个人解放与纪律之间存在很大的张力。因此,我们不应该以静态的、完全统一的图式来认识现代社会的共同特征。一个。美国当代学者马克·加兰特综合研究认为,20世纪的工业社会和现代法治呈现出统一性、交易性、大学性、等级性、可预测的合规性、理性功能、专业性、媒介性、与时俱进的多样性、政治功能、分权制衡等三大类十一个主要特征。这是法律社会学领域“法律与现代化”研究运动的主要内容。在笔者看来,这些描述还是太多了。由于其抽象性,在构建现代法律秩序的实践中很难准确理解和运用。事实上,法治现代化程度可以通过以下四个维度的十一项指标来具体衡量。从宪政维度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三个组成部分:①最高层的人民主权理念。vel,②中央的分权制衡和地方自治,③基层的个人自由和平等(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等来衡量);民法维度主要有两个关键,即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⑤契约自由(可以通过针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来承载)(以诉讼热情来衡量);在刑事审判规模上,重要的程序正义包括: ⑥ 犯罪依法; ⑦ 法律效力不追溯; ⑧ 辩护权和沉默权,审判公开;在民事诉讼维度中,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意思自治原则分别包含在当事人充分沟通原则和⑪法官自由证言中。必须承认,这十一项指标也应该是主要目标。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改革,即使在具体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举措。 (二)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两个超级怪圈”。在我国司法现代化特别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两个超级怪圈”——超级权威主义(强权力)和超级政党主义(大调解)。它们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强化,造成了“鬼靠墙”的现象,无法打破。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有一个独特的特点,那就是人际关系网络非常强大,形成纵横交错的交往和私下的交易,使得法律规制难以有效执行。这样的网络社会普遍看重个体之间的特殊纽带以及个体之间达成的相互奖励或特定契约。粗暴的讨价还价,因此形成了政党导向的倾向和基于社会交换的共治秩序。但另一方面,复杂的网络和流动的奖励又会阻碍国家决策的落实,阻碍政策目标“一气呵成”。因此,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加强权力,这必然会助长权威和治理秩序的倾向。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的正规化和专业化,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法治现代化,很容易只能继续沿着查明事实和强化威权主义的技术和效率的狭窄道路前进。毫不奇怪,在讨论中国的法治和司法现代化时,很容易引出该领域的科学专业概念,这种真理认识的中介作用,从而推动一场引入科学的运动。并强化查询系统的要素。因此,现代化与职能的直接关系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特色现象。尤其是如果体现出超当事人主义和调解优先原则的弊端,审判程序的改革就很容易着眼于“判决”,向超权力主义的强制性方面倾斜,而忽视了法律程序和法律推理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的意义。这必然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条件限制,很容易被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专断腐败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失去公信力和合法性。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恢复司法声誉,现代司法的主要对策中国法律风格的转变主要是加强舆论监督或提高调解和解率,但缺乏客观稳定的制度框架作为监管者。当然,我们还可以看到对中国法体现代化的另一种回应,那就是完全拒绝自由裁量权,比如尝试使用电脑化量刑。换言之,中国司法改革出现了这样的逻辑:要么完全忽视自由裁量权,采用电脑量刑等高度机械化的手段来保证测试的合法性;要么完全忽视自由裁量权。或者该决定受到舆论或当事人认可的制约,但结果却是该决定以另一种形式重生。要打破恶性循环,司法体系和整个法律秩序的制度设计需要重新审视和改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法部门开始实施司法“人民司法”、“大调解制度”、“主动司法”、“三项基本任务”等政策。以理性行为审视其背后的逻辑,我们可以看到,所谓“大调解”的做法,是为了以法律的灵活性应对社会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越大,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局限性就越明显,人们互相模仿的从众倾向就越强。特别是在移民各类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模糊不清。根据既定标准做出明确判断变得更加困难。调解和妥协可以帮助解决法官的尴尬。此外,针对回避诉讼、向体制外寻求救济的倾向,还提出了“主动司法”的口号。多年来,“人民司法”必须以人民满意为审判标准评估;这意味着法律在适用时可以根据民众的态度进行调整,因此法院有自由裁量权。这种积极的司法政策可以促进围绕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对话,加强法院与公众的关系。在这种互动中,法院采取“大调解”方式,注重当事人通过调解独立解决。这一方面为提起诉讼提供了激励,但另一方面却仅采用传统的组织诉讼方式,这确实是矛盾的。本来,由于法院工作的性质,很难让所有人都满意。也可以说,大多数情况下的审判很容易引起半数人(败诉方)的不满。法院的工作方针如果要让大家都满意,“给某人套上一根绳子”就很重要。这些因素导致了一个悖论现状:法院原本是国家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却被推到了处理社会矛盾的前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其司法权威却在逐渐下降。 (三)信息通信技术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然而,2010年后数字信息通信技术(ICT)功能的快速完善和应用场景的普及,似乎给中国提供了寻找法治现代化特别是司法改革新路径的机会。据笔者了解,“没有信息就没有创新”。 “信息驱动现代化”的基本主张,真实揭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从一般理论的角度来看,科学技术本质上是重要的符号和内涵。现代化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从莱布尼茨对罗马法的数学改造,到边沁设计的道德计算器,整个西欧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就在于计算概念。换句话说,现代法理学试图将一切事实转化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通过公理体系、关系整合、逻辑推理来克服法官的主观任意性,保证司法判决的客观公正,实现市场和社会的衡量。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达计算概念,即“判断=形式逻辑三段论+集成技术”。判断司法公正的标准是合理、合法。从19世纪末开始,这一思路通过不同的中介环节延伸出来,例如“法律数学、司法统计分析、罗斯科·庞德的法律社会工程概念、计量法、田野调查、社会实验、法律和案例的信息检索、法律和诉讼的大数据建模、网络空间的代码框架设计,直到延伸到科技条件非常成熟的阶段。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案例数据分析的法学计量学出现于20世纪40年代末,并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获得广泛认可。该研究方向的重点是通过统计数据、司法建模方法评估司法审查量,评估和评价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预测政策调整的影响,衡量和计算证据的证明力。这是数字信息技术使现代考试系统的性质从概念计算转向数据计算的重要标志。ta计算。 Stephen Toulmin的法律纠纷模型提供了从概念计算转向数据计算的更直接的机会。图尔敏将诉讼中的主张C与事实或数据d区分开来,然后加上论证理由的保证w、凭证Q、辩护R和支持证据B,从而创建了一个比形式逻辑三段论和订阅技术更复杂的基于数据的模型,更能反映法律实践机制的需要和运作。该模型对司法人工智能和数字法律的推理算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果我们用数据计算来依次表达,我们就得到了“判断=标准案例大数据+AI算法”的公式。判断司法公正的标准是类案判断类案。 “工业革命4.0”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工业革命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形成相乘互补的三角关系——网络交互不断产生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分析、计算、预测将产生显着的经济价值;数据规模越大、质量越高,人工智能的性能越强;如此循环往复,创造了一个信息与生命相结合的数字生态系统。螺旋式的渐进性和互补性增长逐渐被数字社会所包容,也构成了推动法律和社会不断变革的机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前提下,数据和算法驱动的测试系统现代化才具有现实可行性。从中国的实践来看,第一个问题是司法任意性问题,完全避免了相信司法机关的判断。人类的大脑。同时,也促成了社会对计算机量刑客观性、中立性、确定性的期待。因此,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界迅速广泛应用,出现了世界罕见的“智慧法院”。总的来说,帮助处理案件的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个嵌入规则的系统,这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僵化和技术的法典化。它还可以通过在计算机系统的整个过程中留下痕迹来防止外部干扰司法自由裁量权,从而与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说,表情递送查询系统、网约车软件、侵权追踪采集等人工智能服务系统,以及数字信息技术更广泛的应用,与复杂性是一致的。d、贯彻现代法治精神。事实上,司法智能数据算法和技术架构也可以作为支撑,帮助司法活动摆脱传统网络社会中关系的篡夺和权力的扩张,让中国司法改革从“两个超级圈”中跳跃。因此,2010年后的法院系统具有规模化、数字化信息技术驱动的现代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独特特征。在此过程中,由于“司法+数据”、“司法+科技”、“司法+生态”、“类案推送”、“文书自动生成”、“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图像”、“联合惩戒机制”等一系列独特现象和政策举措的连锁反应,现代审判范式确实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因此,它是最终需要从前现代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相互关联互动的角度重新认识和解读数字时代法律变迁的趋势和本质。 (4)数字时代需要法学范式的转变。算法驱动审判、审判能力现代化对数据和系统的要求是司法领域的数字化。中国司法进程的重要节点包括1999年出台的第一个五年法院改革计划、技术和通讯设备的全面引进、案件管理系统的进步; 2010年以来,各级法院判决书逐步上线; 2016年启动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建设; 2019年,法院上下强调无纸化办公; 2020年以后,网上立案、网上审判等人口数量,特别是过去25年,司法文书网上化和法庭无纸化办公两项举措有力推动了数字化案件审判的发展,甚至实现了司法领域大范围的数字化全覆盖。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数字中国建设总体布局规划》,试图继续推进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源双轨建设。预计到2035年,现代化在国家竞争中形成明显优势。需要指出的是,数字化与现代化的互动为我国法律和司法改革政策建设提供了重要机遇和条件,但也带来了诸多挑战甚至风险。避免“算法利维坦”崛起,能否推行“数字宪政”或“数字法治”,保障“数字人权”就像17世纪末以来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家加强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保护一样?或者借助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数字平台巨头(例如,在美国是指由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组成的GAFA,在中国是指由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华为组成的BATH),活跃在区块链中的主权个体、人类、语言模型、多模态模型的综合力量,可以用来制衡算法利维坦,网络空间的创造似乎又回到了封建制度或者制衡的模式。西欧“中世纪”的多元权力与制衡,还是中国官僚“不直接控制”的乡野秩序?在我看来,这种多层次、多样化的数字权力结构也可以称为“数字关系主义”。或者这两个前景可以合并吗?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第三条道路?例如,在数字社会转型过程中建立一定的规范性双轨体系。在利维坦与数字怪物相互制衡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的程序和充分的沟通,进一步加强数字人权的保护。从“数字关系主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2.0时代出现的一批巨型数字平台、互联网3.0时代形成的大量虚拟社区、人工智能4.0时代出现的各种通用大型模式,实际上构成了社会分层结构中的数字中间群体。这些中间群体可以相互作用、相互融合,并具有超越主权国家边界的全球影响力。同时,他们还可以制定自主政策并开展争议解决。国外的机制。例如,数字平台和虚拟社区的内部政策和监管包括技术标准、算法和代码。可以通过积分、升级、优惠服务、物质奖励、免税、支付数字货币、分配投票权、禁止加群、禁止发言、下架网页、有限或永久封禁账号等方式进行处罚。它们还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立法谈判和互联网法院连接到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在纵横交错的互动关系中,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从结果到过程、从事前行政审批到事后司法救济、从单维度演化到多维度互动的转变。通过嵌入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平程序和去中心化的制衡,防止大平台和大模型的滥用面对不同的人工智能系统,制衡不同的算法权力(包括人工智能助手的权力),现代法治的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力原则必须重新定义并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由于算法也是数字时代的重要力量,因此算法需要合理化和规范。这种争论和限制往往是基于程序正义原则,包括技术和法律两个维度,因此有必要采取技术程序正义和程序法律正义的类型化方式。所谓技术正义的本质是通过代码监管来保护个人的数字权利。如果法典的这种规定也采取了法律的形式,那么就在程序中找到了技术正义与法律正义的交叉与结合。在一定的森可以说,寻找两者的最佳结合,是数字国家未来继续推进现代化的主要法律内涵。也可以理解为数字宪政或数字法治的起点。当然,这也需要改变测试范式。除了制度安排确保议论对话能够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持续解决外,还必须考虑技术数据处理方法和算法设计与实现方面的公正性。目的是解决如何正确组织代码及其框架、谁是代码的作者、谁可以控制代码的作者以及如何控制代码。如果过程的适当性有事前论证方法或事后纠正方法,则应如何配置应用该过程的软件开发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数据流受到数字监控和网络搜索是否有限制条件以及涉及适当流程的一系列其他问题的影响。 2.针对司法场景的数据和算法驱动的测试范式,学术界长期以来讨论利用计算机技术促进法院职能现代化。然而,中国全面实施数据和算法驱动的司法改革、构建全国性的司法体系的经验无论从价值还是实践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缓刑制度现代化的意见》(法发〔2020〕号),切实提升国家管理效率。智慧法院建设与应用”,指明了建设大数据系统和人工智能在推动检测体系和检测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主要作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细化司法机关的司法运行体系,更好地体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更充分地满足构建现代法律秩序的基本理念,即更好地体现司法权的应有内涵。比如,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法官任意妄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审判的形式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和便利性,提高判决的预见性和合法性,这也是新技术的主要功能。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司法场景的应用。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理解数据驱动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制度逻辑。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数字技术在测试系统和测试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和好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其中涉及的风险、影响和潜在损害。因此,在讨论用数据和算法驱动司法改革和法治现代化的时候,我们还需要注重数据管理和算法管理,确保人工智能的可控可信,确保整个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安全。 。如何提高司法素质是主要问题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法院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总之,司法资格认证有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1)正义。我国宪法确立了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改革开放引发我国制度变革。主要趋势是从事前行政许可、直接监管转向事后司法救济、间接指导。因此,法院必须严格保持凌驾于各利害关系之上的中立立场,拥有对法律问题的最终裁决权,这必然对法院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键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避免个别案件出现偏见甚至错误判断,保证法律体系运行的客观性、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并根据同案或类似案件,公正、公平、正义。它取决于一些支撑条件,例如公平程序的设计,以及通过法律解释、推理和更公开的讨论来进行正当化活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点是,在确立司法独立行使原则的同时,强调错案追责,通过对法官后果负责来保证司法公正。这表明司法问责制度在中国审判制度现代化中的重要性。实现司法公正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利用大数据的智能分析,更好地实现类似案件、类似案件的司法公正。 (2)司法权威。通过严格的资质要求,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成为评委赋予法院法律自由裁量权,使生效判决在执行中不可撤销、不可动摇,以及对行政权乃至立法权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安排,都是司法权威提升的实践。由于审判程序和信访制度的行政化,中国法院的判决缺乏终局性和既判力,违宪审查仅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司法权威不得不严重依赖传统的“科举信仰”。这体现在,要成为一名法官,必须通过难度更大的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 2010年司法改革中,增加了配额制法官选任程序。因此,司法配额制度是当代中国选拔人才意义上恢复司法权威的重要一步。在同时,对科学和效率的信念和卡图技术也有助于加强司法权威。 (3)司法效率。如果案件长期拖延,正义总是迟到,大家都会觉得司法机关难以信任,所以司法效率对于司法公信力也非常重要。社会变革时期,各种矛盾出现,经济关系持续复杂化,导致诉讼案件增多,法官每年办理的案件数量较多。这就需要大幅度提高测试工作的效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显然对提高司法机制效率有很大好处,与及时司法救济、提高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是一致的。(四)司法便利性。审判制度应当方便当事人使用,其他无论如何,公众都会远离它。卡佩莱迪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法专家,主要研究“诉诸司法”和民权运动。一大诉求就是改善法院“难进”的状况。在20世纪的中国,司法司法专线曾经是司法便利、司法公开、司法参与的主要手段,但信息通信技术显然提供了更快、更有效的途径。强大的法律信息搜索引擎以及日益普及的网上立案、网上审判,已经在司法系统中嵌入了一定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可以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参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为了打破“两个超级圈”,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于2016年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留下痕迹”(restr审判审判)、“聪明”(限制广泛审判)等建议,我们致力于推动司法问责制度、司法制度和司法情报的智能化——这一警示、司法制度的司法情报和司法情报、司法制度的司法情报和司法情报、司法制度的智慧和司法情报的启示、司法制度的司法情报、司法制度的司法情报、司法情报的司法制度、要马加米特是现代化的检验系统和测试能力。不言而喻,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确实显着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有效改善了司法服务。因此,将数字技术有机嵌入司法体系改革,强调数据驱动、算法驱动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功能,不断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才是构建数字化社会法治秩序的意义所在。要找到走出“两个超级圈”的新出路,我们一定要支持这种改革。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对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风险、威胁、影响以及各种连锁反应有冷静、充分的认识,并在数据合规、情报管理等方面采取必要、有力的应对措施。 1.挑战现代法治的现有原则。人工智能的本质是处理数据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它从数据中生成量化特征,对现象进行建模,并通过输入端和输出端之间的算法实现匹配、计算、预测、生成和决策任务。在机器学习的发展过程中,算法黑盒化的趋势变得更加清晰,人工智能甚至创造了不同程度的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概率的预测很容易鼓励技术导向的思维,从而影响司法导向的思维。比如“预测警务制度”、“联合信用处罚制度”,或多或少都是注重结果而轻方法的。所谓“预测警察系统”,是指应用人工智能分析大数据,计算了解犯罪情节时空变化的可能性,从而预测犯罪分子的行为和趋势。f 违法犯罪活动。毫无疑问,预测性警务有助于侦查和举证刑事犯罪,并避免城市安全风险。 5G通信系统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技术的安装和操作更加便捷,让预测更加有力。这种可预测的警务和检察系统不仅在中国广泛使用,而且在欧洲(如荷兰阿姆斯特丹的CAS)、美国(如加利福尼亚州的Predpol)和其他亚洲国家(如日本京都的Crimeenabi)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可预测的警务制度给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带来了一些深刻的变化。首先,预测性警务的预测是基于过去的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大数据。为此,需要根据一定的参数对大数据进行处理监控并且可以对个人进行识别和分类。事实上,公民应该被贴上不同的标签。不言而喻,算法歧视很容易出现在排序、标签和集中跟踪操作中。其次,人工智能系统通过算法计算大数据中的概率,判断出某一人群具有较强的犯罪倾向,必然需要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监控。事实上,有些人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最后,更重要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领域特别强调无罪推定原则,以避免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指控。然而,预测性警务和相应的检察系统对某些人群提前实施不同的监控措施,很容易出现“嫌疑人抓到”的效果。“偷斧头”,很容易因为标签而使人膨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说有罪推定是可以预见的。因此,这样的制度需要从数据伦理和算法正义的角度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审计、验证和评估。“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对于中国人来说更为熟悉。为了提高社会公信力,中国相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推动信用评分和联合信用惩戒制度的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以及物业、金融、交通等机构签署了芝麻评分系统合作协议,试图通过评分系统和联合惩戒机制来提高债务追收绩效和执行判断力。我国法院经济纠纷判决执行率仅为20%-30%,20世纪90年代初民商事案件判决执行率为30%-40%。如果通过大数据的智能分析,能够实时了解财产转移情况、被执行人等情况,结合其他领域大数据的联动处理,可以显着提高诉讼保护、债务追收、判决执行等司法措施的有效性。但另一方面,从法律和正义的角度来看,像芝麻信用这样的评分系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批评之一是基于消费大数据对人群进行分类和标签,使一些人在子女教育、贷款、租车、住酒店、购买保险、出国旅游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人不同的待遇。这构成了某种形式的事实上的歧视,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总之,信用核查制度为执法、司法和社会管理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切入点,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 2、现代司法系统可能因大数据处理而有所不同。需要指出的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会引起某种悖论。智慧法院诞生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程序公正、实现现代法治理念的初衷。然而,数字技术的应用也会造成测试机制的一些扭曲。例如,司法人工智能系统推送的拟判决书是根据现有判决书自动生成的。司法大数据。以往法规和案例中固有的系统性偏差往往在大数据处理过程中得到固化甚至放大。换句话说,数据和算法可以纠正个体偏差,但系统偏差很难纠正。在这种状态下,审判过程中创新规则标准、通过个案积累及其连锁反应逐步推动制度变迁的机会结构将被破坏,司法改革势必面临新的困难。即使强调司法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法官是审判的主要主体,但在法官人均审判负担过重、冤案追责制度过严的实际情况下,也很容易助长司法决策自动化的偏差;其结果不仅违背了人类人工智能的原理的加剧,同时也加剧了系统偏差的影响。此外,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也可能导致对正义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解释、推理和讨论的空洞化甚至消失。众所周知,在现代法治国家,提高司法素质的关键是程序公正以及在此要求下充分理性的对话与沟通。如果智慧法庭的运行不是建立在法律推理的算法研究和相关软件设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解释和讨论与智慧审判的关系,没有将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对话设置为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就会弱化甚至忽视现代审判体系的直接修辞原则。如此一来,司法很可能会被简化为“人工智能+仲裁”的模式,失去互动产生的丰富内涵和正当性机制,审判层级划分和法律职业分工的制度安排也将是不可或缺的。法官在办案时,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理解规范内容、价值判断、经验法则、利益平衡、公平感、常识等,形成直观的判断和内心的信念,这就是所谓的自由心态。当然,法官会根据证据和推理活动对这些证据进行尝试、证明、改变或否定,最终形成正式表述的司法判决。如果让人工智能系统做出司法判决,它必须将所有信息,包括法规、判例、案件事实、经验、感受、理解和常识,转换成计算机语言进行编程。这意味着它必须首先使用数据来构建一个全包共同理解和知识图谱的海量数据库。不言而喻,建立如此良好的知识库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工程。这就是约翰·麦卡锡在1969年提出的人工智能理论中的“框架问题”。更重要的是,人们还拥有无法用特定语言表达的“隐性知识”,这对于直觉判断非常重要。然而,人工智能无法理解和处理这种无法转化为符号和算法的隐性知识。这就是人工智能理论中的“波兰尼悖论”。期待2022年底起大规模语言模型、多模态大规模模型层出不穷,通过世界数据压缩、基于小运算的蒸馏技术、以信号(ROMPT)为上下文的词预测、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的融合、泛化到专业的能力还有什么价值?基于有限的训练数据处理未知的未知数据等,解决Polanyi的框架和悖论问题。不言而喻,司法判决往往涉及价值判断、文化特征和语言意义,需要建立现实世界和意义世界之间的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理解语言的含义尤为重要。中国传统做法“五声破狱”和重视“听案”也证明了这一点。人工智能系统虽然可以将语言转化为概念意义和计算规则,但无法真正理解语言中蕴含的情感和意义。对于人工智能系统来说,任何包含情感的文字都只是用于计算的符号,符号的价值含义无法被实现和体验。因此,克劳德·E·香农 (Claude E. Shannon) 的信息理论上使用物理概念“熵”和抽象的数学形式来理解信息的概念,用概率来计算某种现象的信息量,并将其与其意义分离。它允许建立一个语言模型,为文章分配概率,并允许语言模型生成语言。但无论如何,可能性的世界无法包含世界的意义。这就是Stefan Hanard于1990年提出的所谓人工智能理论的“符号基础问题”。即使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模拟人类思维和形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它仍然缺乏人类因情感而存在的自主意识,无法像人类一样基于信任扩大联系、积累社会资本。在这里,情感价值观的下巴数量和重要性将变得更加重要,导致公共选择从理性正义转向感性正义正义,人们可能会要求法官更加致力于实现情感价值。 3、法官的特权和主观性被数字技术解构。对法官身份的职业保护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则。这一安排的主要思想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必须经过最严格的选拔程序,以最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办案,并在公开辩论和充分推理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因此,合格的法官必须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合法地做出严格的判断。最终判决书应该成为一切纠纷“结案”的最佳着眼点,也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保证法官享有一定的地位特权和充分的主观性。中国十一五期间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改革,很多地区都尝试了审判长选拔任用制度,采取竞争上岗、绩效工资的方式,在化解法官之间身份关系的方向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化倾向。当人工智能系统被引入司法部门时,法官的行为实际上或多或少是一种全景监视的状态,而司法判决往往会受到自动文档生成技术的影响。身份和主体性的弱特权被进一步解构。例如,测试主体在中国的系统设计中从来就不是单一的,但在数字时代又变得多样化了。从建设智慧法院的实践来看,审判真正成为法官与计算机工程师、软件设计师、数据处理公司的共同决策。在某些条件下,算法独裁可能会发生,或者判断c过分依赖专家系统软件而淘汰了自己的课题。当人工智能系统深度参与决策时,测试主体及其权力的界限很容易变得模糊,判断能力及其因果关系也会变得复杂。尤其是算法的黑箱性,使得责任定位更加困难,司法责任很容易流于形式。因此,人工智能系统的测试设计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避免最终由算法或自动机器主导的司法判决。它还应该承认各方有权选择退出自动决策,就像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法规一样。以上是与数据和算法现代化相关的主要风险、问题和潜在危害的总结驱动的测试系统。为此,应从伦理原则、法律体系、技术标准三个层面加强数据管理、算法管理、AP系统管理、大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功能,同时防范各种影响,确保智慧法院不偏离稳定发展的轨道。 3.通过四个数字平台实现现代司法理念和机制变革。笔者根据第一手资料和各类报道发现,数据和算法驱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智慧审判平台、智慧执行平台、智慧诉讼服务平台和智慧管理平台四大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上。下面将详细分析平台如何通过数字技术践行现代司法理念,推动司法公正发展。体制机制方面。 )长期以来,这阻碍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能力有限。而智能审判平台作为司法系统的主系统,可以通过类案推送、电子质证、机器推理、专业化软件、自动生成文书、远程电子签名等技术和方法,赋能法官个人,从而达到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自由裁量权大规模滥用的目的。以上海市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理系统(“206系统工程”)为例。该系统实现了整个办案流程的在线办理和电子卷宗的“单套”操作。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取得成效如全程智能感知、全程操作轨迹、全程监控等。实现高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和司法公开目标的关键是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大幅提高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指导,从而提高说服和发送的个性化需求,并能加强链条分析中的逻辑推理和判断判断。这里,利用数字技术消除不同阶段证据链中的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既是算法设计的主要目的,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审判活动的程序化控制实际上不断地将现代司法的理念和要求引入到数据处理的技术细节中。 2019年1月23日下午,上海第二届中级干部培训班人民法院首次使用智能言语辅助刑事办案系统开庭审理,并公开办理“尹某抢劫杀人案”,标志着该系统实现了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乃至审判的全流程。据调查统计,截至2019年底,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徐汇、奉贤、铁路运输、嘉定、青浦、崇明、长宁、静安、闵行、黄浦等11个法院利用AI辅助智能举行了18场庭审。与首次智能化司法实践相比,“206系统工程”实现了(或部分实现)证据材料的智能评价,将案件事实的认证与法官的工作分离,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有助于案件的准确判断。另外,智能CAS的设计与应用民商事行政案件办理体系逐步完善。显然,不同辅助管理制度成败的关键在于:如何设定对海量数据中类似案件的分配步骤和具体要求,以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判决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目标。从上海等地法院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一方面,智能审判平台尝试利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视频采集、要素提取、语义理解等全信息技术来帮助法官核实证据;还利用辅助裁判文书生成模块同步裁判文书的制作。及时检查、提示缺陷、防止错误,使电子文件内容更加方便检索和使用;推广应用n 传统与简化案例智能分离,提高aof测试效率;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高效获取功能,实现类似案件的个体公平和司法公正,甚至强化当事人的人权实现。总之,数字信息技术的运用给司法文书配置和资源配置制度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必然导致审判范式的转变。此外,对法官行为进行全面监控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度形式化、机械化,对法官造成心理反弹效应;此外,还要杜绝所谓“人工智能法官全程办案”,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自动化决策带来的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和问责机制失灵。 。尝试动员动员全国各领域有关力量参与实施。今年被称为“执法年”。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执行难”的现象依然无法根治。这时,数字化背景下的王牌就是“网络巡控系统”,基于大数据智能分析精准实施。据《最高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报告》显示,2018年9月,上海全面支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前,全国法院通过网上查控系统为5746万人次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累计释放资金2992亿元,取得明显成效。不同地区法院对该制度的适用有不同的特点。为了例如,北京法院系统重点制定被执行人信用档案,浙江省法院系统强调执行机构立人、立案、台账,四川省法院系统试点被执行财产智能定价。上海法院系统智能执行平台的基础也是此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数据的跨域应用,对进行中的资金、财产进行全流程监控,并利用强化算法,有效提高债务追收率和标准化。这里,提高执行效率的关键是加强内外网络的数据交换,逐步构建覆盖全流程、即时响应的智能指挥执行调度体系。借助数字技术,自动返回案件信息填写、格式化文件自动生成、当事人信息自动关联、执行节点自动提醒、检查和网络控制自动启动、执行流程自动公开、执行提示自动推送、违规行为自动预警。该系统通过分析信用评分系统和大数据,描述被执行人的画像,通过网络的查控模块,实现被执行人的行踪、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发现、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数据的协同;借助实施属性分析模块,支持询价分析数据与全国评估行业协会系统数据的比对。提高当事人的议价能力;借助在线应用程序律师调查令模块,扩大了执行提示的范围和渠道;借助处罚罚款管理模块,执行部门对有效裁量权明示罚款的案件启动执行,执行信息自动链接至处罚罚款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罚款执行率。 (三)智慧诉讼服务平台 在上海,智慧诉讼服务平台包括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诉讼服务应用、“12368”热线等组成。力图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一站式服务、一网服务、一号服务、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智能化诉讼服务(包括诉讼服务APP或微信小程序)。具体内容为该系统提供的诉讼服务包括登记立案、分审裁判、审判实施协助、多元纠纷解决、涉诉信访等,可实现在线咨询、在线审查、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在线和解仲裁。还可以指定调解员、推送类案、网上举证、网上司法确认、网上送达。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智慧诉讼服务平台在发挥便捷作用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远程操作、高效、快速、同步沟通,促进司法公开,优化审判程序、法庭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2019年8月发布的《发发〔2019〕号》。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与地方法院的调解平台、托管平台、委托评估平台、审判流程和诉讼付费系统等进行联动,仅通过公共服务门户即可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并嵌入社会管理机制。这种便捷的基础设施建成后,将为提高执法的统一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要求。同时,如何在人工智能系统中嵌入自我监控和自我纠错机制,如何借助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和信息通信技术,提高法院的科学性、文书性、服务性和效率等问题。操作,通过视觉形式实现司法透明。此外,各地法院系统还开展案件审理工作量“精算”研究。在此基础上,根据案由和“固定权重系数”、“浮动权重系数”、“一般权重系数”等指标对案件进行分类,进而计算办案工作量,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工作人员级别。例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利用智能化管理平台,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开、区别对待,使单一指定制与合议制之间的切换顺畅,法官的负担更加有序、合理。事实上,数据和算法驱动的审判制度改革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精准司法的目标尤其有效。作为结果,法院似乎成了“审判工厂”。 4.结论与发展王: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嵌入公平程序的原则。中国传统“理法”的多重结构,为司法自由裁量权和执法创造了巨大的空间。纵横交错的互动关系也很容易破坏海关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倡导司法改革,往往会陷入“党外主义”与“党外主义”之间来来回回、反复循环的恶性循环,无法突破和前行。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数字领域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意识似乎为我们打破这种恶性循环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它似乎让中国法式法律的现代化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在提高法院运作效率的同时,实现司法公正。尝试对相似案例和相似判断的认知,通过代码架构提高对程序的控制和对交互关系结果的预测。总的来说,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个按照规则和代码在预定轨道上运行的系统。它可以形成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结果,通过在整个计算机系统中留下痕迹,防止外部势力或势力对司法机关的干扰,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说,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大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和更广泛的数字处理,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落实的。因此,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将我国检测体系和检测能力的现代化推向了新的阶段,正在创造令人惊叹的科技政策。钍本轮数据和算法驱动的司法改革,其本质就是将现代审判理念嵌入到数据处理系统中,嵌入到各级法院的各种运作方式中,使现代诉讼所要求的客观性、中立性、公正性、形式合理性、规范统一性、司法透明性、诉讼便利性、婚姻效率等目标完全完美地由计算机和计算机的积累开始,由计算机的发展开始,由发展和思维开始。 certainly reliable and certainly certainly certainly certainly certain ensure and the initiation is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ensure and the initiatio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and the initiatio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 certain在这场巨大的制度变革中,司法与技术的结合形成了法律格局的数字化范围,促进了准确性测试、管理了整个过程、整合了资源。延伸这个逻辑,我们可以发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生态系统,改变了法院周围的社会环境,也改变了公安局、检察院、律师和委托人等不同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审判范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迫使我们重新定义现代性问题,认真审视司法程序中潜在的伦理风险、法律风险和缺陷。近年来,人工智能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正在引发产业模式乃至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我们可以看到,在2000年,人工智能仍然是一个他律系统强调的是逻辑计算。但2012年之后,深度学习出现并逐渐加强,人工智能逐渐演化为自我调节系统。从事实和数据中总结,而不是仅仅遵循它是新的,并不断渗透到不同国家的司法领域。据介绍,早在2023年,CHATGPT就广泛应用于司法和法律服务场景,包括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业务处理。同年5月5日,领先的法律和商业信息平台Lexis Nexis推出了面向法律界的生成式AI系统LEXIS+AITM,旨在通过大规模wiyou实现法律和判例的高效检索以及自动文档生成。发布法官使用语言模型的官方指南,允许法官在Chatgpt的帮助下编写法律文件。事实上,无论是大型语言模型还是大型多模态模型,其本质都是庞大的数据库和各种数学公式。 2023年到2024年,大规模AI模型将在各国司法界推进一年多的时间。 “法律数学”的梦想似乎遥不可及,这再次充分证明了大数据对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这也预示着法治范式的帕图洛伊变革和革命性变革的前景。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此时此刻我们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人工智能要真正运用到法律决策本身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工智能更擅长重复处理或研究大量数据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可以帮助大大提高基础作业的效率。然而,利用海量数据进行机器学习很容易威胁到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也很容易因历史数据的系统性偏差而导致算法偏差。欧盟2024年3月承诺的人工智能法,将人工智能分为不可接受、高、有限、最低四个级别,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监管方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认为人工智能应用极其有害且违背欧洲价值观,所有这些应用都被禁止,包括通过社会评分系统操纵个人行为、实时和远程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以及预测警务系统的引入。此外,协助法官和律师的法律专家系统和智慧审判项目也被确定为重点项目。属于高风险类型,需要专门的监督。这一立场或多或少会对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产生影响,特别是在审理涉外案件的背景下。总之,如何在大规模人工智能模型的发展过程中保持安全与发展的适当平衡,是当今人工智能管理和法律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关键。从数字化背景下审判体系现代化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嵌入大数据司法处理过程意味着对法院运行的程序化控制,技术程序正义与法律程序正义的交叉与结合具有特别关键的意义。这里,所谓司法的技术方法包括法律程序的编纂、通过技术工具对程序进行管理。,以及算法的讨论。认证、审核等内容与人工智能的管理密切相关。尽管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的管理已达成一些基本共识,如“以人为本”、“合作”、“共享”、“公正”、“透明”、“隐私”、“社会保障”、“技术安全”、“责任”等九项原则。但同一个表述背后确实有不同的理解,人工智能管理的设计体系和机制也有很大差异。在司法人工智能管理方面,对人类判断的理解和重视存在更深层次的差异。如果不能就确定的规范达成共识,程序规范就变得尤为重要。大型语言模型和大型多模模型的本质是利用简单的学习方法来处理非常大的数据集并通过放置网络进行非随机处理,方法的调控具有重大意义,为程序化思维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在数字关系主义背景下,我们必须承认习俗的多样性,加强相互沟通,在技术方法上注重司法正义的法律方法的多种组合和优化。鉴于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我们也必须从人机统一、人机交互的角度来看待人工智能管理。特别是要防止智能法院的一系列滥用行为,如压制法庭辩论,促进审判决策自动化,过度依赖数据算法和评分系统进行预测和判断。显然,人工智能的管理及相关立法应该还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管理。季卫东:数据和算法驱动的中国司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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